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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这些海关新规与你密切相关!

发布:2017-10-09 13:03,更新:2010-01-01 00:00

近期,这些海关新规与你密切相关!

近期,海关都有哪些新政策、新规定?快来了解一下吧!

1

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在机检查验结束后,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式在上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

2

实施中国-瑞士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根据中国与瑞士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瑞士联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中国AEO企业向瑞士出口货物时,应当将AEO认证编码通报给瑞士进口商,瑞士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中国企业从瑞士AEO企业进口货物申报时,需要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该企业的瑞士AEO编码。中国海关在确认瑞士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3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为促进对外投资,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物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一般贸易)的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

4

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涉及商品莰烯。同时公布了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涉及莰烯、维生素磷酸酯等17种商品。

5



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6

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


海关总署决定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取消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货物放行后,进出口企业、单位可到现场海关领取税单第1联。除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应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与海关办理税单第2—5联交接手续,防止税款延压入库。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办理。

7

优化汇总征税制度


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除“失信企业”外,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公告同时明确了采用总担保模式报关的具体流程。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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