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778-1611

海关归类先例申报制度的正确打开姿势-康索特关务咨询

发布:2017-03-17 14:24,更新:2010-01-01 00:00

海关归类先例申报制度的正确打开姿势-康索特关务咨询

海关归类先例申报制度是海关通关制度改革的一种全新监管模式。2016年1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66号公告,推出“海关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现已试点运行,以后将逐步丰富完善,商品归类先例数据将逐渐增多。那么今天康索特就带您来了解一下海关归类先例申报制度的正确打开姿势。(康索特关务咨询)

那么,什么是海关归类先例申报制度?它又有何实际意义?

定义:进出口企业在进出口商品申报时选取海关归类数据库中相同商品的已有归类数据向海关申报,海关对企业上述申报的商品编号免予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直接先予放行,海关后续核查发现归类申报错误时再予以依法处置。

意义:该制度为进出口企业商品编码的申报提供了较为性的专业参考,给企业通关提供了便利,并提高了通关效率。

怎么用?

step 1

企业对拟申报进出口的商品,若不能确定其商品编号,可以借助海关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输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查询要素,系统会自动弹出与上述查询要素有关的商品归类数据项,用户可以根据拟申报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功能、用途等具体情况,选择与其相同或者Zui接近的商品归类数据项,并向海关申报。

step 2

企业选中海关先例数据库中的数据时,查询系统会自动将选中的归类先例数据(如8位数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导入海关申报系统的报关单中,并自动带有归类先例标识。海关审单人员看到带有标识的商品编号,对其申报的商品编号不再予以验核,先行直接通关放行。

step 3

先通关再处置,不等于只要按照归类先例申报就可免责。按归类先例申报,给企业提供通关便利,通关时不再验核,但事后海关会对企业申报归类的正确与否进行核查。核查认为企业申报错误的,即使企业选择了先例数据,还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另需注意的是,先例申报的后续处理原则是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企业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存在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海关不承诺企业按照先例数据库中的商品归类进行申报可全部予以免责,归类先例数据库的法律性质仅为提供一个性的专业参考。

罚不罚?

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归类申报错误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取决于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而行政违法的认定取决于相对人主观上的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是行政处罚的普适性原则,客观归责属于例外。因此,企业按照归类先例进行申报是否构成违法,主要是看企业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归类数据库中的归类数据主要来源可以被分为三类:

一是税则列明、注释列明、归类决定、行政裁定、预归类(同一企业);二是预归类(不同企业)、归类指导意见;三是各直属海关审核认定的重点商品数据库。

不构成违法的情形

第一类商品,属于税则列明、注释列明、归类决定或者行政裁定的商品,上述属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构作出不针对特定主体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并予以公告。企业引用其先例,即便申报错误也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同一企业的预归类是海关对特定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信赖保护的功能,同一企业根据预归类作出的申报行为,即便申报错误也不构成违法。

案件的处理方式:对申报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并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补缴一年税款。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类商品,属于其他企业申请的海关预归类决定,或者海关作出的归类指导意见,这类归类数据也是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得出的,经过海关审核决定,但未对外公告,是海关内部的决定,对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预归类决定仅对特定申请企业有法定效力,对其他企业仅具参考效力。而归类指导意见属于海关归类中心或者归类主管部门对海关内部的归类申请作出的归类意见,对企业申报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企业根据上述归类先例作出归类申报,结果被海关判定为申报错误,那么,可以认为该商品归类具有一定的归类技术难度,属于归类疑难问题。企业申报错误,海关可以认定其违法,但可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申报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并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三年税款。属于出口退税案件的,海关将违法情况通报国税管理局。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类商品,属于其他重点商品归类数据,来源于各直属海关确认归类的重点涉税商品,未经过法定的归类程序作出,但经过归类分中心或者海关归类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性。企业根据先例数据库中的这些归类数据进行申报,被海关确认申报错误,不予免除其法律责任,应当依法处理。

另外,因企业选取归类先例与企业实际进出口商品不一致,导致申报错误的,依法应当承担申报错误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文:海关总暑缉私局法制处  林倩  

康索特关务咨询为客户提供Zui优质的关务管理咨询服务,康索特关务专家们将充分利用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aeo认证、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咨询等服务,为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规避风险、提高竞争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康索特小编有话要说:本文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上述观点供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如果您有关于商品预归类或商品归类争议方面的需要可以联系我们,欢迎您访问www.customs-consult.com或拨打客服咨询,康索特关务咨询您身边的关务咨询专家。

联系方式

  • 地址:上海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00号14楼1401-A室
  • 邮编:200090
  • 电话:021-35380012
  • 联系人:张小姐
  • 手机:400-778-1611
  • Email:kstgw@thecustoms.com.cn
产品分类